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文 件
桂财采〔2013〕32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
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本级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全区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是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管理监督与执行情况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科学的数字依据,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我区政府采购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自治区本级已将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的一项内容,对区直各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出现迟报或不报情况的,将根据不按时报送次数情况给予相应扣分。务请各编报单位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信息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布置有关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单位内部要相互协调和配合,认真完成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准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 认真学习,把握新变化和新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规定。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要采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品目)编报,请各编报单位认真查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对照表》做好新旧品目的衔接,确保2014年季报和年报按照新品目进行统计。
(二)各编报单位继续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编报统计报表。要加强合同、验收单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认真阅读《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以及口径变化,从往年情况看,一些编报单位存在填报政府信息统计报表的数据不完整和漏报的情况,请各编报单位要认真核查,力求数据的真实完整,确保本单位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完整。同时为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2014年完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都要纳入统计范围,在“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中按年度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不纳入年报的汇总范围。
(三)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统计数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各编报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采购数据的统计工作,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统计范围。各单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采购数据的统计工作。
(四)新增1张年报报表“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表”(附件3:采购14表),由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填报。
(五)新增3张季报报表“地方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3:采购15-17表),由地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编报后上报到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层层汇总后上报至自治区财政厅,若当地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负责编报;自治区本级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编报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编报要求和报送方式
(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统一采用网络版填报,使用网络版的单位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编报。区直各有关单位一般采用单机版填报,编报单位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后进行编报,单机版在具备互联网连接的条件下,可作为网络版客户端使用,即数据录入、报表生成等工作在本地计算机进行,数据上报时,身份验证后通过系统网络直接提,报表数据不接受文件上报,务必通过互联网在系统中上报。
(二)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请各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和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每个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送季报,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送2014年年报,超过时间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已将数据汇总上报财政部后,各单位上报的数据将不能接收,将作为不按时报送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务请各单位按照时间要求按时上报报表。各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和区直一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对年报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年度信息统计分析材料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请发送电子邮箱:gxzfcgc@163.com。
(三)逐级汇总,严格考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仍沿用原有的逐级上报汇总信息统计报表的工作模式。即:由各县(区)财政局采购办上报到市采购办,再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汇总上报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自治区本级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由区直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本级、二级、三级及四级预算单位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区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由自治区财政厅综合汇总上报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开展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情况的检查,并于2015年初根据各编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数据完整和漏报等因素对2014年信息统计情况进行考评,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送过程中,如遇到数据报送、接收,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可直接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陈玲,宗宇廉,联系电话:0771-5331539、5331544),如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82862014;13301090201;13651194535。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
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2013年12月1日)
为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和新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的实施应用,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编报单位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及时布置有关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准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地方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编报统计报表(录入界面和报表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3),中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信息计划管理系统(部门版)”编报统计报表(录入界面和报表格式见附件2和附件3)。各编报单位要加强合同、验收单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认真阅读《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附件4),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以及口径变化,确保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完整。
三、财政部于2013年10月底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进行了修订,因此,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要依据修订后的新品目进行编报,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2013年统计年报仍按试用品目进行统计,2014年季报和年报按修订后的新品目进行统计。
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用网络版填报,地方其他单位可以采用网络版、也可用采用单机版填报。使用网络版的单位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编报,使用单机版的单位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后进行编报。
五、“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部门版)”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各中央单位根据本部门网络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网络版或单机版填报。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将本系统数据汇总后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审批版)”财政专线上报财政部。
六、新增1张年报报表“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表”(附件3:采购14表),由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填报。
七、新增3张地方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3:采购15-17表),地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编报后上报到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层层汇总后上报至财政部。
八、为了统计需要,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作为新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填报,网上竞价为协议供货项下内容。
九、继续加强对工程采购数据的统计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统计范围。
十、为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完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要纳入统计范围,在“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中按年度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不纳入年报的汇总范围。
十一、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于2015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加盖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公章)各1份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十二、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十三、财政部国库司将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开展信息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四、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财政专项联通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中心联系。如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地方单位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中央单位请及时与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
010-68552387;010-68552049
财政部信息中心联系电话:
400-810-1996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10-82862014;13301090201;13651194535
附:1.2014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界面-地方
2.2014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界面-中央
3.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4.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