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0年12月1日起,取得财政部审批或确认甲级资格或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确认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派驻柳州市的分支机构,在代理柳州市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事宜之前,必须向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
已经在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证书到期后需按以下要求重新提交材料。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要求
1、本机构、主体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将正、副本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缺页。
2、主体机构(主体公司)决定成立本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3、主体机构(主体公司)授与本机构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内容必须包括明确本机构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主体机构(主体公司)致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本机构法律责任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申明原件。
5、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审批或确认)正、副本复印件;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审批或确认)正、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供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颁发的证书)。
6、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派驻柳州市的分支机构相关情况资料
(1)、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专职人员总数”填写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人数,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资金情况”应填写递交资料时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
(2)、主要负责人员简况
应由本机构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本人填写,并粘贴二寸照片,本人签字。
(3)、专职人员名单
应填写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名单,并且不得为外聘、兼职和退休人员,以序号顺序装订。
包括专职人员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专职人员必须是常驻柳州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证明材料。
应提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部门人员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递交资料中,要求有4人以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工作人员,登记后应分批安排全体人员均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培训并获得证书。(以柳州分公司名义递交资料的,执证书人员必须是柳州分公司常驻工作人员)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营业场所”应当写明办公地点和办公建筑面积,场地如为租赁必须是以公司名义租赁的场地而非个人;办公场所功能分开,设置必须合理,开标室和评标室单独设置不能兼用,开标室和评标室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设施和办公条件”应当写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和应用情况以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的数量;
“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列明已有的业务、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机构章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守则、政府采购代理操作程序、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廉洁自律、学习制度等)。整套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清晰、突出体现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领会及运用情况;操作程序按采购活动程序设定,要求各工作环节完整、衔接;岗位职责与操作程序一一对应,所有工作环节必须落实到岗位负责;管理制度对各岗位的权力、责任加以约束,并体现各部门之间的牵制、交叉监督(标书制作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总负责人终审制度;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退付审核,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衔接等)。操作程序、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共同构成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内容规范。学习制度应有定期进行政府采购法规学习、采购项目案例剖析等内容;
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应为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为申请人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职能结构情况
应当将本机构内部岗位分工、职责写清楚。
(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简介
应当真实填写机构简介。
(7)、最近一年相关经营业绩,拟进入柳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执业前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受到处罚情况的书面说明。
(8)、承诺书
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7、其他材料
三、递交材料统一标准
1、统一使用A4纸,文本字体使用仿宋四号,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2、按照本要求“二、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要求”中的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
3、代理机构递交的材料如果分册装订,应当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
4、所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递交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填表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五、代理机构所递交的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六、前来递交材料的经办人需为机构负责人或持有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本机构员工,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