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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桂人考函〔2014〕41号)
作者:gxxinqiao  来源:广西人事考试网  发表时间:2014/7/21 11:44:42  点击:3210

关于做好2014年度招标师

职业水平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4)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4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时间

科目

2014111上午

09001130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112上午

09001130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下午

14001700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

本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以档案库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非首次报考人员),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报考人员)处理。

成绩有效期1年的考试(原非滚动考试)网上报名时挂接上一年度档案库;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原滚动考试)网报档案库中包括有效年度的档案信息。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年度为2年,2014年网报档案库中包括2012年到2013年的档案信息。

档案库信息不包括考生照片信息。为统一照片标准,2014年所有报考人员必须上传照片,照片格式、大小等按网报系统的要求执行。

本次考试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最后一年,报考人员在今年如果未能在2013年、2014年两个连续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取得证书,其2014年所取得的合格科目成绩将不再滚动到下一考试年度。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于2014718日上午900起至2014814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按要求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48112014814(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 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样式见附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或致电易宝支付客服4001-500-800查询个人支付状态。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4811上午900起至2014819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4718日上午900起至2014819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200924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客观题(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主观题考试费(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每人每科75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4825-2014年10月31(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20141020日上午100020141029日下午1800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设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客观题)、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客观题)、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主、客观题混合)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设考全科1个级别。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

1.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471


 附件1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文件规定,将报名条件摘选如下: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 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 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 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 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 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 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 年。


附件2

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满      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      年。

经查,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及《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430   人部发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高级招标师英文译为:Senior Tender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 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 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 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 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 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 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 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七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 7 1 日起施行。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具体工作分别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第四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 个科目。

    第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分4 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 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 小时;《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 小时。

    第六条  符合《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 个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 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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