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闻分类
推荐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查看新闻
源头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乱象《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gxxinqiao  来源:广西水利厅  发表时间:2013/10/15 15:04:43  点击:299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提高我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法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的乱象,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据悉,《条例》规定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原则和职责。规定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条例》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作出了严格规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编制全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了环境保护、发展改革部门对规划编制的审查责任,以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程序。规定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过科学论证,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一步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耕地保护、渔业、航运、生态用水等方面的需要相适应。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内禁止规划设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条例》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分级管理做出了规定。明确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分级管理权限。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管理。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或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还规定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条例》还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质量监督、验收和安全监管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条例》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在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水环境影响的动态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供水、灌溉、航运、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规定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鉴于在我区一些地方曾出现过 “跑马圈河”、抢占和倒卖水能资源的现象,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条例》规定经审查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应当在三年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三年内未开工的或者开工后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的,不得转让。同时针对一些项目出现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条例》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楼1806 电话:15078872260 传真:07715725256

Copyright © 2012-2014 版权所有 广西新侨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亮剑网络
访问量:8011915   
备案号:桂ICP备2021009658号-1
在线QQ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们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们发消息